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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9 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
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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