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56765人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0 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
國內煉製者為限。
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