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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9 條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加油 (氣)
站外,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得設
置加儲油 (氣) 設施;其設置條件、設備、申請程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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