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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
第 4 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銷售、 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 記載資料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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