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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 述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 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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