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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
二、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相關市場變化中之替代可能
    性。
三、事業影響相關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他事業加入相關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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