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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
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
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
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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