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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業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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