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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0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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