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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
,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範圍或金額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處
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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