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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5 條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
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
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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