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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4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 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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