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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10 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
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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