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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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