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6023人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45 條
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受災就醫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
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未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資格者
於災區受災,其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受災就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
膳食費用,亦同。
災區範圍公告前,遇有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衛生福利部得劃
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該區域受災民眾就醫,準用前項有關受災就醫醫
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規定。
第一項適用對象之資格、條件、期間與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