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637857人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 7 條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
、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
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
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