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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 13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 陪同。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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