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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
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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