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4470人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