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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83 條
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之一者,每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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