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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
    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
    國(境)婚姻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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