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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4-1 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
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依前三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
免除處罰。
前項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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