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53087人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74 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查
    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
    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證照
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