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準用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