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710人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依據移民之實際需要及當地法令,協助設立僑
民學校或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