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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
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
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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