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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3 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
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
    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
    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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