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72139人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
留,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
    留證。
四、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