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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2 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
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
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
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
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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