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 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 申請外僑居留證。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 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 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