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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或各權責機關依法律通知限制出國。
依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交付當事人,並告
知其禁止出國之理由。
前二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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