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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0 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
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
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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