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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9 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
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
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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