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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4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
    或警察機關調查。
三、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
    除。
四、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保留一百八十日,
    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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