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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35 條
前條付保護管束且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
、阻斷科技監控設備,經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
強制其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之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
常運作,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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