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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
    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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