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 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