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47101人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7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
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
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
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