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或審判時,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指定或選任相關領域之專 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其經傳喚到庭陳述之意見,得為證據,並準用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九 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