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14662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2 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少年事件之少年為心智障礙者,於刑事案件偵查、審 判程序或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除適用刑事訴訟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 規定外,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十九條規定。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