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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第 20 條
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
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前條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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