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