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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6 條
許可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
當舖業解散、歇業前或廢止許可後,應將許可證及籌設同意書報請當地主
管機關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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