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86074人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33 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停業、復業前報請審核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