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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28 條
當舖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得命其 停業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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