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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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