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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
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
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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