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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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