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 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