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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8 條
客車之載運,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
    定重量者,不在此限。
二、公共汽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上下乘客安全。
三、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四、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
    不得沿途攬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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