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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5-1 條
汽車駕駛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規定如下:
一、除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外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者,換發或補發
    有效期間六年之新照。
二、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領有一年有效期間者
    ,依原效期補發或換發。
三、未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原效期補發或換發。但依規定審驗合格者
    ,補發或換發最多六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四、年滿六十歲以上之職業駕駛人,依其原效期補發或換發。但經依規定
    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補發或換發最多一年有效期間之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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