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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65-1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之路考,應
實施場考及道路駕駛考驗,場考不及格者,不得參加道路駕駛考驗。
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依前項規定實施道路駕駛考驗時,應由考驗
員在旁考核下,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道路路線或路段上駕駛考驗用
車進行考驗,並應遵守第四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服從考驗員之重新
、接續、終止考驗指示及考驗規定,其考驗規定如附件二十。
相關圖表: 附件二十考驗規定、道路駕駛考驗用車保險保額及標識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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